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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师范大学宣传栏管理办法暂行规定
发布时间: 2016-04-28  

    校园内的宣传栏是学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,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,是展示学校形象的重要窗口。为加强学校宣传栏的管理,充分发挥宣传栏的作用,优化校园育人环境,建设和谐校园,特制定本规定。
    第一条 校园内设置的宣传栏,由学校党委宣传部统一规划、设计、制作和管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。个别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设置的,应提出申请,经批准后按照统一要求设置。
    第二条 校党委宣传部是全校宣传栏的主管部门,根据工作需要,可以将宣传栏分配给校内各单位使用。各单位无权租借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。
    第三条 宣传栏主要用于宣传党的路线,方针,政策,宣传学校各单位在党建、教学、科研、管理、学生工作和社团活动等方面开展的工作及取得的成就。各主办单位应结合学校中心工作及自身工作进展情况,及时更新橱窗内容。
    第四条 各主办单位在设计制作宣传内容时,要求内容积极健康,版面美观大方,文字工整、书写规范,图片清晰。根据“谁主办,谁负责”的原则,各单位主办的宣传栏或阅报栏,应在醒目位置标明“主办单位”。各单位党组织应在政治原则、舆论导向上严格把关,不允许出现违反宪法,法律法规,校规校纪,危害国家安全,破坏社会稳定及其它不健康内容。一经发现,将严肃处理。
    第五条 各主办单位全面负责宣传栏的日常管理及维护,校园内的宣传栏出现破损、脱漆等情况,主办单位应及时维修,注意经常清擦,保持外观整洁。新学期开学前,各主办单位应对宣传栏进行集中检修、刷新。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宣传栏上随意覆盖、张贴宣传品,一经发现,主办单位应追查张贴者的责任,并及时消除。
    第六条 学校主管部门应对各单位主办的宣传栏加强管理,经常进行检查、指导,并于每学年结束前,进行一次全校性的集中检查、评比。管理规范和宣传效果突出的,予以表彰奖励;存在问题的,要限期整改;问题严重的,给予通报批评。
    第七条 校园内设置的阅报栏、公告栏、海报栏,各主办单位应参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管理,不再单独制定规定。
   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。本规定解释权归校党委宣传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