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师范大学党委宣传部 新闻中心

当前位置: 首页 » 政策文件

北京师范大学校内报刊管理规定
发布时间: 2018-05-18  

   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学校信息资源,优化育人环境,打造“平安校园”,营造和谐健康的校园氛围,引领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,加强对校园各类媒体的监督、管理和引导,促进校内报刊的规范化、制度化建设,制定本规定。
   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校内报刊,包括学校、机关部处、学部院系、科研单位、馆社中心、群众组织、后勤产业、学生社团、党团组织、班级等在北京师范大学内部出版发行的报纸型、期刊型、书籍型、电子型等各类型刊物。不包括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准,获得国内统一刊号、国内连续出版物号的报刊。
    第三条 校内报刊的管理实行分层责任制。党委宣传部为校内报刊的主管部门,负责审核、批准校内报刊的创刊、停刊和变更;核发《校内报刊准印证》和统一刊号;指导校内报刊主办单位(备案单位)的办刊工作,组织校内报刊的培训、评比、协调、检查等工作。各主办单位(备案单位)负责对本单位出版报刊的内容审核、编辑发行等日常管理工作。
    第四条 校内报刊的出版实行两级审批制。凡出版校内报刊必须提出书面申请,并按审批程序接受审批。报刊必须先经主办单位(备案单位)负责人审核通过后,于报刊出版前向党委宣传部申请办理报刊出版手续;经党委宣传部核准,并发给《校内报刊准印证》和校内报刊统一刊号后始得出版发行。其校内报刊统一刊号应印刷于报刊显著位置。凡未经核准的报刊,严禁以任何形式出版发行。
    第五条 申请创办报刊须先报主办单位(备案单位)负责人审核:
    1、从校园网“通知公告”栏下载《北京师范大学校内报刊出版申请表》(一式四份);
    2、以学校名义创办的报刊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核同意;
    3、机关部处、学部院系、科研单位、馆社中心、群众组织、后勤产业创办的报刊报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;
    4、校级团学组织、学生社团创办报刊报由校团委负责人审核同意;
    5、分党委(党总支)、各支部、院级团学组织、班级创办的报刊报由所属单位分党委(党总支)负责人审核同意。
    第六条 申办单位在办理申请时应向党委宣传部提交以下材料:
    1、《北京师范大学校内报刊出版申请表》(一式四份);
    2、报刊主要负责人(总编、主编、副主编等)工作证(学生证)与身份证复印件(各三份);报刊主编(总编)原则上应为学校正式事业编制人员或在读学生;
    3、申办单位含采、编、排、校、发行等内容的出版相关管理章程或细则(三份)。
    第七条 党委宣传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办单位作出同意出版或不同意出版的决定。同意出版的,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;不同意出版的,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,并说明理由。
    第八条 申办单位应于接到党委宣传部同意出版通知之日起5日内,到党委宣传部办理登记注册,领取《校内报刊准印证》和校内报刊统一刊号。逾期未领取,所有申办材料作废。
    第九条 报刊一经出版,每期刊物必须于出版日次日送交党委宣传部存档备案,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xwzx@bnu.edu.cn
    第十条 报刊办刊宗旨、主要负责人、印刷数量、发行范围等重要信息如有变动,须在变更之日起一周内向党委宣传部办理变更登记。
    第十一条 凡出版报刊,其内容不得违背法律和国家、学校有关规定,不得含有下列内容:
    1、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;
    2、危害国家统一、主权和领土完整的;
    3、泄露国家秘密、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;
    4、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,或者侵害民族风俗、习惯的;
    5、宣扬邪教、迷信的;
    6、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社会稳定的;
    7、宣扬淫秽、赌博、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;
    8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,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;
    9、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;
    10、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。
    第十二条 校内报刊的发行:
    1.所有内部报刊的发行范围原则上仅限于校内;
    2、不得搞有偿经营性活动,不得与校外单位以“协办”等形式出版发行;
    3.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制作并发行内部报刊;
    4.未经主办单位(备案单位)批准,不得随意在校园内张贴所出版的报刊。
    第十三条 校内报刊的年检:
    1、出版报刊须于每年的12月15日至31日到党委宣传部办理校内报刊年检。
    2、年检时应当出示《校内报刊准印证》、《校内报刊年检表》、连续出版的样刊三期(电子刊物提交纸质打印版本)、报刊年度工作总结。
    3、党委宣传部依据《校内报刊年度检验细则》对报刊进行核检。年检合格的,在《校内报刊准印证》相应年度加盖年度核准章,准予下一年度继续出版;年检不合格的,限期整改,逾期仍未合格的,责令停刊。
    第十四条 校内报刊的表彰:
    党委宣传部每年召开工作总结会,对校内优秀报刊、优秀稿件进行表彰,评选“北京师范大学年度十佳报刊”,并发给奖状和奖金。
    第十五条 校内报刊的处罚:
   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党委宣传部在全校通报并责令其停止该行为,主办单位应当定期整改;情节严重的,责令其停止出版报刊,吊销其《校内报刊准印证》,撤消其校内报刊统一刊号;违反法律的,由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:
    1、未经批准擅自出版报刊的;
    2、刊载本规定第十一条禁止内容的;
    3、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发行规范的;
    4、报刊刊载内容侵犯他人著作权的;
    5、违反本规定其他内容的。
   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,本规定解释权归党委宣传部。

2014年 3月 20日
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


  附件一北京师范大学校内报刊申请表.doc
  附件二北京师范大学校内报刊年检表.docx