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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师范大学旗帜管理办法(试行)
发布时间: 2016-04-28  

    第一章 总  则
   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各级各类单位在旗帜制作、使用及管理中的相关问题,维护学校形象,根据《北京师范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办法(试行)》和《北京师范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手册》要求,制定本办法。
   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旗帜包含:校旗及其他各类在我校使用的旗帜。
    第三条 学校旗帜的管理工作由北京师范大学形象设计与塑造领导小组领导,北京师范大学形象设计与塑造领导小组办公室(设在党委宣传部)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。
    第二章  校旗制作规范
    第四条 校旗式样参照《北京师范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手册》要求。
    校旗分为蓝底与白底两种,分别适于不同场合或同时使用。其中,蓝旗为主旗,白旗为副旗。主副旗同时使用时,主旗在左,副旗在右。旗帜长宽比为3:2,色彩为师大蓝。有特殊需要时,可以使用其他颜色。
    学校门旗长度一般为8米—12米,宽为0.8米—1.5米;学院门旗长度一般为6米—8米,宽为0.8米—1.2米。蓝底、白字,使用规范字体。
    第五条 校旗(包括含校旗式样的礼品旗、桌旗帜)由学校形象设计与塑造办公室按照规范要求让专业企业制作,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私自制作。
    第三章 校旗使用管理规范
    第六条 校旗可在以学校名义举办的各种重大活动中升挂。
    第七条 在重大活动中,校旗应大于院旗及其他校内旗帜。
    第八条    不得升挂和使用破损、污损、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校旗。
    第九条 校内其他单位需要使用校旗时,需向学校形象设计与塑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出说明,申请借用。使用过程中应严格规范,尊重爱护,不得污损、丢失。
    第四章    其他旗帜使用管理规范
    第十条 其他涉及学校校名、标志的旗帜,应在学校形象设计与塑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后,按照《北京师范大学视角形象识别系统管理手册》要求设计制作。学校工会要做好各种教工群众组织的旗帜管理规范工作;学生处和校团委要做好各种学生组织、学生社团的旗帜管理规范工作。
    第十一条 遇有学校重大活动需使用或升挂各种彩旗、挂旗、招旗时,必须获得学校形象设计与塑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保卫处的批准,并在指定地点使用。
    彩旗、挂旗、招旗的使用,不得损害学校公共设施及绿化植物。活动完毕后,活动组织部门要摘卸收回旗帜,做好收尾工作,保持学校良好环境。
    第五章 附则
   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。
    第十三条 学校形象设计与塑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解释。未尽事宜,请参照《北京师范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手册》执行。

  北京师范大学形象设计与塑造领导小组办公室
2008年1月1日